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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阳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9    浏览次数: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能大赛组织管理,深化“三教”改革、“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激励青年一代技能成才、技能报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赛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重要部署,以提升职业院校学生技能水平、培育工匠精神为宗旨,以促进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导向,面向在校师生,基本覆盖主要专业群,对接产业需求、反映职业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条 大赛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改,赛课融通、赛训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指导、企业支持、社会参与。

第四条 大赛着重考核选手的综合素质和手脑并用能力。内容设计围绕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和真实工作的过程、任务与要求,重点考查选手的职业素养、实践动手能力、规范操作程度、精细工作质量、创新创意水平、应变能力、工作组织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 大赛秉持育人为本理念。坚持德技并修、工学结合,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引导全社会了解、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

第二章 大赛的级别和类别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大赛主要包括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总决赛和国省选拔赛,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组成部门组织举办的全国性一类技能赛事,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组织举办的全省一类技能赛事,市人社局以及学院组织主办的技能大赛。

第七条 根据牵头组织主办部门,技能大赛分为国际赛、国家赛、省级赛、校级赛四个级别。

(一)国际赛。是指由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国际性技能大赛总决赛。

(二)国家赛。是指由教育部、人社部、工信部等牵头组织主办的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全国总决赛。

(三)省级赛。是指由省教育厅、人社厅、工信厅等牵头组织主办的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省级选拔赛。

(四)校级赛。是指由市人社局、学院等部门组织主办的技能大赛。

第八条 大赛级别认定以第一主办单位级别为依据。

第三章 大赛的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技能大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协调全院学生技能大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学生、后勤、安保的副院级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技能大赛管理制度;

(二)开展技能大赛交流宣传;

(三)组织技能大赛集训工作;

(四)对获奖师生予以补助奖励;

(五)保证大赛有序训练;

(六)开展技能大赛资源转化;

(七)做好技能大赛总结统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技能大赛的各项工作。

(一)技能大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技能大赛的组织、协调、指导、联络等日常工作。

教务处主要负责制定完善学院技能大赛相关制度,传达上级部门技能大赛文件精神;组织开展省级以上大赛的集训和参赛工作;对组队、大赛的备赛训练及参赛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技能大赛获奖进行统计等。

(二)宣传统战部主要负责赛事期间的宣传报道,包括亮点成绩,经验做法,优秀师生和专家裁判的先进事迹等。

(三)学生处主要负责学生在技能大赛期间的安全教育、心理教育和劳动教育,保证学生比赛和集训期间的安全。

(四)计财处主要负责技能大赛的经费预算,技能大赛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大赛专项经费能够落实到位。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与技能大赛有关的资产配备和招标采购工作。

(六)保卫处主要负责训练场所的消防设施及设备的配置,安防设施及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等。

(七)后勤处主要负责学生训练期间的用餐保障、用水用电取暖保障、卫生清洁,训练场所内墙体、地面、上下水管路、电源电路、电气开关、照明装置、门窗及其它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缮及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

(八)各二级学院负责择优遴选指导教师和学生组队;为大赛训练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软件保障;编制技能大赛有关采购项目的建设方案;按照各级各类大赛规程编制赛项阶段性训练计划,并按计划备赛;邀请国省专家指导大赛,加强院校间的交流;组织师生按照既定时间参赛并及时将获奖情况、奖励申请报教务处备案;做好赛项相关教学改革、资源建设及转化。

第十条 学院建立技能大赛学校、省级、国家三级竞赛体系和机制。同一赛事设立不同级别比赛时,一般先由校内比赛选拔优秀选手,再推荐代表队参加省赛,晋级选手参加国赛。

第十一条 校级技能大赛每年10-11月举办一次,赛项设置应对接国省大赛赛项。

比赛形式主要分为团体赛和个人赛。具体赛项规程由二级学院研究制定、教务处审核备案、分管副院长审批后组织实施。校级技能大赛按每赛项决赛队数根据各专业在校生规模分别设置上限。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技能大赛,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参赛申请表,教务处审核确定比赛级别,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参赛。

第十三条 经学院审批同意的省级以上参赛项目,参赛部门应认真做好组队、训练、报名、培训、参赛、宣传、保障等工作。

第十四条 参赛部门应在大赛公布比赛结果后两周内,将大赛通知、参赛申请表、报名表、获奖文件、获奖证书等相关资料报送教务处备案存档。

第四章 选拔条件及程序

第十五条 参赛选手选拔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较高职业素养;

2.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符合技能大赛年龄要求;

3.具有参赛赛项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经历,技能水平突出;

4.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解决问题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5.学生赛的参赛选手应为全日制高职在籍学生或五年制后两年的在籍学生,教师赛的参赛选手应按照相关比赛要求遴选在编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外聘教师;

6.各级各类赛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选拔程序及要求

1.一般采取校级赛、省级赛两级选拔方式确定参赛选手。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选拔;

2.根据参赛赛项要求,选拔不超过参赛选手数量2倍的集训选手;

3.对于超过报名队数限额的省级以上比赛赛项,应组织校内选拔,择优推荐代表队参赛。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选拔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学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身体素质、心理素质;

2.身体健康,能承担大赛较高强度训练工作;

3.原则上应从事参赛赛项相关专业教学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4.专业理论扎实,专业技能高超,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较强的分析、研究和指导能力;

5.指导教师应为我院在编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外聘教师。

(二)选拔程序及要求

1.采取教师个人申请、二级学院择优遴选的方式确定指导教师。

2.指导教师所指导项目应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教师不得担任大赛指导教师。每名教师指导赛项原则上不超过2个。

3.教师参赛不配备指导教师,学生赛、师生同赛按照个人赛每队1名指导教师、团体赛每队1-2名指导教师配备。指导教师配备条件与上级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要求为准。

4.二级学院应注重加强青年教师培养,鼓励参与大赛指导工作。

第五章 大赛经费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技能大赛专项经费,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技能大赛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技能大赛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专家指导费、比赛期间的食宿费、保险费、交通费、奖励费、教师课时费、学生补助等费用。

第十九条 国、省技能大赛赛项承办所需经费由承办部门根据大赛组织单位文件以及大赛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赛项承办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经教务处审核,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校级技能大赛所需耗材费从各二级学院实践教学专项经费中列支,不设奖金支出。

第二十条 技能大赛指导教师工作量纳入教学工作量,每天按4学时/赛项核算。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奖励的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不超过160课时/赛项,未获奖赛项不超过60课时/赛项;获得省级技能大赛奖励的项目,指导教师工作量不超过100课时/赛项,未获奖赛项不超过40课时/赛项;校级技能大赛指导教师工作量不超过20课时/赛项;课时费按50元/课时标准计算。

有选拔赛的赛项,国省赛工作量累积核算;无选拔赛的赛项,以举办方级别认定工作量。

第六章 大赛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原则

(一)申请奖励的赛项应以学院为参赛单位,赛项包括学生赛、师生同赛、教师赛。

(二)申请奖励的参赛选手应是学院在籍在校学生。

(三)申请奖励的指导教师应是学院在岗的专任教师、兼课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外聘教师。

(四)申请奖励以第一主办单位发放或授权承办单位发放的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

(五)同一赛项不同级别获奖,累积进行奖励。同一赛项同一级别不同获奖等次的,按照最高奖项予以奖励。

(六)学生获奖以参赛队为单位进行奖励。团体赛项奖金分配可按照个人贡献大小由参赛团队协商确定分配比例。

(七)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参照对应级别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八)校级技能大赛按照决赛队数的10%、20%、30%设置一、二、三等奖,获奖学生授予“技能大赛优秀学生”称号,不发放奖金。

第二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指导教师奖励

指导学生获得国际级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指导教师,经学院研究后予以特别奖励。

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指导教师,每赛项分别奖励6万元、2万元、1万元。

指导学生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指导教师,每赛项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比赛设立四层级奖等序列的,最低层级奖励按照对应三等奖的50%予以奖励。(不包括优胜奖及优秀奖)

(二)参赛选手奖励

教师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获奖,按照同级别比赛指导教师奖励标准发放。

参赛学生选手获奖奖励按照同级别比赛教师奖励20%发放。比赛设立四层级奖等序列的,最低层级奖励按照对应三等奖的50%予以奖励。(不包括优胜奖及优秀奖)

(三)部门奖励

学院对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最高等次奖励的二级单位,每赛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二十三条 奖励程序

获奖二级学院、指导教师和学生提出奖励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寒暑假集训期间安排在校集中用餐,标准为30元/天,保障基本生活条件,时间以学院统一安排为准。比赛期间不提供用餐。

第二十五条 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奖励的学生,在奖助学金评定、综合素质考核、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奖励的学生,可申请按照学院《学习成果认定、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有关免考规定进行课程学分转换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同等条件下,指导学生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技能大赛奖励的指导教师,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培训学习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获得国际级、国家级一等奖的二级学院,在年度质量绩效考核予以体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咸职院字〔2019〕12号)、《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技能大赛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咸职院字〔2020〕21号)、《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大赛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咸职院字〔2020〕22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挑战杯”竞赛、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的各类教学竞赛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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